第期:赔偿未获批准罚款 Jan 5, 2024 23:03:30 GMT -5 Quote Select PostDeselect PostLink to PostMemberGive GiftBack to Top Post by firoj9043 on Jan 5, 2024 23:03:30 GMT -5 号的判决,涉及未经批准的赔偿情况下的孤立罚款宪性,将在联邦最高法院.. 审判将以虚拟形式进行,预计开始审理此案。然而,应的要求暂停了审判。被接受室本身也向纳税人提出了有利的意见。根据该意见第号法律第 74 条第 17 款规定的罚款,仅适用于不批准税收补偿的情况是违宪的,除非已证明一方有恶意纳税人的”。 正如整篇文章将解释的那样,不可能有其他情况,因为罚款是违宪的,特别是对于善意的纳税人来说,因为它侵犯了请愿权,同样也侵犯了《宪法》和《宪法》所保障的正当法律程序。合理性和比例原则。 第 9,430/96 号法律第 74 条第 17 款规定了此项罚款,如果纳税人作出的赔偿未经税务机关批准,则适用该罚款,但纳税人提供虚假声明的情况除外。 公司的税务动态包括必须征收的税款的计算。纳税人应就联邦税务秘书处管理的任何税收或缴款获得抵免,并可予以退款或报销。根据第 9,430/96 号法律第 74 条的明确规定,此类信贷可用于抵消与税务局管理的任何税收和缴款相关的自身债务。 这种补偿是通过纳税义务人通过 计划提交声明来进行的,其中包含有关所使用的信用和相应债务抵消的信息。 补偿本质上是消除纳税义务的一种方式,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同时是彼此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因此,的抵免来抵消税收抵免。纳税人对抗财政部公众。” 保罗·德·巴罗斯·卡瓦略教导说: “授权赔偿的法律可以规定条件和保证,或者对行政当局这样做设定限制。无论这是否意味着,在某种情况下,该活动是相互联系的,不给予公共代理人任何自由裁量权,对抗性的。严格的法律储备风格主导着税收法律关系重要时刻的正常化。 在消灭现象学的框架内,补偿占据了主观 手机号码列表 权利和法律义务消灭形态的主题,因为索赔人的信用其中一张债券的主体被其债务取消,而在另一张债券中,债务人主体也发生同样的情律中包含的规定外,联邦税务局还通过第 号规范性指令的第 64 条及后续条款规范了这一程序。 因此,如果满足具体法律规定的条件和保障,纳税人就具有获得税收补偿的主观权利。补偿程序须经税务局随后批准,税务局可能会也可能不会批准纳税人进行的补偿。 如果获得批准,税收抵免将根据上述 CTN 第 156 条第二款的规定取消。 如果税务机关不批准补偿,纳税人将被处以未批准补偿申报债务价值50%的单独罚款。 这种罚款的适用侵犯了管辖范围内的人的请愿权,因为它限制了纳税人行使其获得赔偿的权利;合理性,因为纳税人不能因对税收规则的不同解释或由于发送给税务局的信息不一致而导致未经批准的补偿而受到惩罚,其特点是难以证明税收规则的存在和充分性信用证以订单为准;和相称性,因为 50% 的罚款通常意味着巨额罚款,因此会对公司的现金流产生负面影响。 换句话说,纳税人无法行使其权利,因为有可能被处以高额罚款,而且通常不批准并不意味着所申请的信贷不正当或公司实施了非法行为。 换句话说,仅仅要求报销或赔偿现在就被视为潜在的违规行为,如果拒绝,就足以处以被拒绝或不当信贷或未经批准的申报标的价值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请愿权可以定义为“宪法赋予任何人提出请求或代表公共当局捍卫权利和反对滥用权力的保障”。 CRFB/88 第 5 条对此作出了规定。